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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市民

有關調解中心

  1.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是甚麼機構?
  2. 調解中心會否就任何爭議個案進行調查?
  3. 如何聯絡調解中心?
  4. 誰可以使用調解計劃下的服務?
  5. 誰是合資格申索人?
  6. 誰是計劃的成員或是金融機構?
  7. 我何時可以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
  8. 調解中心受理的個案,最高的申索金額是多少?
  9. 為何將調解計劃的最高申索金額定為港幣 1,000,000 元?
  10. 調解中心的收費如何?
  11. 我須在申請調解中心服務時遞交甚麼文件?
  12. 調解計劃下之服務有申請時限嗎?
  13. 為何調解計劃下之申索時限,於2018年1月1日起是定在購買有關金融服務當日起計超過24個月提出的, 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他因金融服務而蒙受金錢損失當日起計超過12個月提出的(兩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有關調解

  1. 甚麼是調解?
  2. 甚麼範圍的爭議適合以調解解決?
  3. 調解有甚麼好處?
  4. 調解員會否指定和解方案的細節?
  5. 我如何知道委派給我的調解員是否稱職的?
  6. 合資格申索人能否自行委任一名調解員主持調解會議?
  7. 調解中心安排調解會議需時多久?
  8. 我可否由律師陪同出席調解會議?
  9. 基於甚麼原則和考慮去決定延長指定的調解時間?

有關仲裁

  1. 如何在調解計劃下展開仲裁?
  2. 甚麼是仲裁?
  3. 仲裁有甚麼好處?
  4. 我如何知道委派給我的仲裁員是稱職的?
  5. 申請仲裁服務時,我須遞交甚麼文件?
  6. 仲裁服務收費是多少?
  7. 我可否對仲裁裁決作出上訴?

 

有關調解中心

  1.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是甚麼機構?

    調解中心是一間獨立非牟利機構,透過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以調解及/或仲裁的方式,協助金融機構與其客戶解決金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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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調解中心會否就任何爭議個案進行調查?

    調解中心是一個獨立持平的機構,並以省時、簡易、方便的方式,協助爭議雙方解決金錢性質的金融爭議。因此,調解中心並不會就任何個案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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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何聯絡調解中心?

    閣下可以透過以下途徑聯絡我們:

    本中心辦公時間為逢星期一至五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公眾假期除外)。

    (如欲親身查詢,敬請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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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誰可以使用調解計劃下的服務?

    所有計劃的成員(為調解計劃下定義的金融機構)及其客戶(須為合資格申索人)可以使用調解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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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誰是合資格申索人?

    合資格申索人為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小型企業(小企)*:

    • 已是(或曾經是)有關金融機構的客戶;或
    • 曾接受有關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包括金融產品的銷售或服務,就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的建議。

    * 小企指身為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的小型企業,且根據其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的年終報表顯示:

        1. 年度營業額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及
        2. 總資產不超過港幣5,000萬元;及
        3. 在香港的僱員人數不超過50人。

    如該有限公司屬集團的附屬公司或控權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定義),則將會使用該集團的綜合數據。對於海外註冊成立的企業,一律適用相同準則。

    小企條款的施行的生效日為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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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誰是計劃的成員或是金融機構?

    根據金管局認可金融機構的發牌條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金融機構(只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訂第10類受規管活動(即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金融機構除外)須成為調解中心所執行的調解計劃的成員。

    金融機構同意遵守調解中心《職權範圍》的規定,以及遵循調解中心為調解計劃訂明的程序及方法,就解決合資格爭議,參與調解及/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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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何時可以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

    根據《職權範圍 》(2018年1月), 若 閣下為合資格申索人,向調解中心提交申請前, 閣下 已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書面投訴,並且:

    • 已收到有關金融機構就投訴發出的最後書面答覆;或
    • 由閣下提出書面投訴日期起計已超過60天而仍未收到有關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

    根據《職權範圍 》(2018年1月),若 閣下為金融機構, 閣下在取得客戶簽署的同意書(格式如附件X所示)後,可向調解中心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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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調解中心受理的個案,最高的申索金額是多少?

    本中心提供獨立、便捷及替代於法律訴訟的方法,協助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解決金錢爭議,最高的申索上限為:

    首次知損失的日期

    最高申索金額
    (包括任何指稱為損失的款項的利息)

    爭議類別

    1 2018年1月1日之前 港幣500,000元 合資格爭議
    2 2018年1月1日或之後 港幣1,000,000 元 標準合資格爭議*
    3 2018年1月1日或之後 超過港幣1,000,000 元 延伸合資格爭議*

    *小企條款的施行的生效日為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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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為何將調解計劃的最高申索金額定為港幣 1,000,000 元?

    根據《職權範圍 》(2018年1月),我們將最高申索金額定為港幣1,000,000 元,預計這個金額將可涵蓋不少涉及金融爭議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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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調解中心的收費如何?

    申請人須於遞交調解計劃《申請表格》時繳付港幣二百元的申請費,繼而本中心會考慮是否受理閣下的申請。

    根據《職權範圍》(2018年1月),如果申索金額在港幣二十萬元以下,合資格申索人須繳付港幣一千元及金融機構須繳付港幣五千元作為指定的調解時間最多為四小時的調解費用;如果申索金額介乎港幣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合資格申索人須繳付港幣二千元及金融機構須繳付港幣一萬元作為指定的調解時間最多為四小時的調解費用。就港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申索,如需要延長調解時間,該時段的額外費用為每小時港幣七百五十元(不足一小時也作一小時計算)。就介乎港幣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申索,如需要延長指定的調解時間,該時段的額外費用為每小時港幣一千五百元(不足一小時也作一小時計算)。

    所有費用,一經繳付,不予退還。就金額超過港幣一百萬元的爭議,詳情請參閱本中心《職權範圍》(2018年1月)的收費表。

    (港幣) 

    申請人/
    合資格申索人

    金融機構

    查詢

    不收費

    不適用

    遞交申請表

    200元

    不適用

    調解

         

    指定的調解時間(4小時)

    申索金額

    每宗個案

    每宗個案

     
    • 200,000元 以下
    • 200,000元 至 1,000,0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5,000元
    • 10,000元

    經延長的調解時間

    申索金額

    (每小時或
    不足一小時)

    (每小時或
    不足一小時)

     
    • 200,000元 以下
    • 200,000元 至 1,000,000元
    • 750元
    • 1,500元
    • 750元
    • 1,500元

    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發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申索,請參閱《職權範圍》(2014年2月)的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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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須在申請調解中心服務時遞交甚麼文件?

    根據《職權範圍》(2018年1月),若 閣下為合資格申索人, 閣下必須先向有關金融機構就涉及的金錢損失作出書面投訴。當閣下收到該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後,或作出該書面投訴後超過六十日仍未收到該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閣下便可以聯絡本中心。閣下可以填妥調解計劃《申請表格》,並連同以下所有文件的副本一併遞交:

      證明你是合資格申索人的文件(例如賬目);

      證明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文件(例如交易記錄,閣下對其作出的書面投訴、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及

      與閣下申索有關的其他文件(例如該金融機構的宣傳單張)。

    如屬有限公司,請根據其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的年終報表提供以下各項:

      1. 公司註冊處商業登記證及表格NAR1的核證真實副本;
      2. 強積金或僱員保險結單的核證真實副本;
      3. 經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4. 申請人認為合適的其他資料。

    如屬合夥企業,請根據其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的年終報表提供以下各項:

      1. 稅務局的商業登記證及商業登記表格的核證真實副本;
      2. 強積金或僱員保險結單的核證真實副本;
      3. 經審核或核實的財務報表;及
      4. 申請人認為合適的其他資料。

    就海外公司和其他不同情況而言,須提交具同等效力的文件及/或專業證明以證符合有關準則。

    若 閣下為金融機構, 閣下可以填妥調解計劃《申請表格》及取得客戶同意後,並連同所有與爭議相關的文件的副本一併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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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調解計劃下之服務有申請時限嗎?

    調解計劃下之服務申請時限是定在購買有關金融服務當日起計,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他因金融服務而蒙受金錢損失當日起計,超過以下曆月提出的申請期限:

    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

    時效期限

    爭議類別

    1 2018年1月1日之前 12個曆月 合資格爭議
    2 2018年1月1日之後 24個曆月 標準合資格爭議*
    3 2018年1月1日之後 超過24個月曆 延伸合資格爭議*

    *小企款的施行的生效日為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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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為何調解計劃下之申索時限,於2018年1月1日起是定在購買有關金融服務當日起計超過24個月提出的, 或在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他因金融服務而蒙受金錢損失當日起計超過24個月提出的(兩者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24個月是一個合理的期限,因為在這個時限內,雙方對其申索應有較清晰的記憶,而其證明文件亦應較易辨認。且根據現行證券條例規定,合同票據和其他紀錄及文件須保存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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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解

  1. 甚麼是調解?

    世界各地很多國家已採用調解作為解決分歧、衝突和爭議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ADR)。調解是一個自願,非約束性私下解決爭議的程序,結合一個或多個調解會議,並由一名或多名持平的調解員在不作出任何裁決,意見或建議下,協助爭議雙方進行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宜:

    1. 辨識爭議的事項;
    2. 探討和制訂不同的解決方案;
    3. 促進雙方互相溝通;
    4. 為爭議(不論部份或全部)達成協議。

    任何在調解過程中經爭議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均應被雙方當事人接受及成為《經調解的和解協議》,這是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調解中心不僅為閣下提供委任調解員的標準程序,還會在調解過程中提供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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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甚麼範圍的爭議適合以調解解決?

    一般而言,調解適用於大部分的爭議,包括工作間、醫護、家庭、商業、金融、土地重建、學校、合約及人身傷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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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調解有甚麼好處?

    調解過程保密,爭議雙方透過調解員的協助以有效、省時和較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去解決分歧。調解過程富彈性和建設性,能夠照顧各方的需要和關注的地方,讓雙方自行決定和解方案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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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調解員會否指定和解方案的細節?

    調解員不會指定任何和解方案的細節,他是一位中立持平人士,只會促進雙方進行討論及協助雙方達成協商的協議。調解員會識別各方的需要和關注的地方,讓當事人自行洽商能顧及雙方利益的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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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如何知道委派給我的調解員是否稱職的?

    調解中心名單上的所有調解員均經過專業訓練,他們均具備應有的知識及金融事務的經驗,能有效地協助閣下解決金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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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合資格申索人能否自行委任一名調解員主持調解會議?

    根據調解中心的《職權範圍》,合資格申索人須於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單上委任調解員。因為這些調解員均接受過一系列的專門訓練和評估,具備主持調解會議的相關經驗。同時,他們亦須遵守調解中心調解員操守守則,合資格申索人將獲得一定的服務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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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調解中心安排調解會議需時多久?

    當爭議雙方簽署《調解協議》及提交所需的所有資料後,獲委任的調解員會在他獲委任日期起二十一日內召開調解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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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可否由律師陪同出席調解會議?

    除非是一項延伸合資格爭議或一項在法院程序下的申索,否則調解個案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委派法律代表(包括內部律師)代為參與調解。閣下如有需要,可以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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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於甚麼原則和考慮去決定延長指定的調解時間?

    指定的調解時間為 4 小時。調解員會就爭議個案作評估,考慮是否有需要延長調解時間,例如︰爭議會否在調解時間延長後達成共識;爭議雙方就延長調解時間的意願等,亦會被列入考慮的 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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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仲裁

  1. 如何在調解計劃下展開仲裁?

    如果合資格爭議未能解決, 閣下可以以本中心的「只審理文件」仲裁處理。仲裁員若有需要為有關申索作出裁決,可行使其完全酌情權決定是否進行當事人須親身出席的聆訊程序。

    任何由合資格爭議引起或與其相關的糾紛、爭議或申索,經申索人提出書面要求後,便須按照調解計劃《調解及仲裁規則》所定的「先調解,後仲裁」或「只仲裁」的程序,以調解中心管理的仲裁方式解決。

    如為「先調解,後仲裁」的程序, 閣下須在發出《調解證明書》六十日內遞交《仲裁通知書》。

    「只仲裁」程序適用於在《職權範圍》(2018年1月)下的延伸合資格爭議個案並經雙方同意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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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甚麼是仲裁?

    仲裁是一個非公開且保密的爭議解決程序。雙方當事人藉調解計劃將他們的爭議交由仲裁員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是最終和具約束力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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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仲裁有甚麼好處?

    仲裁員受過嚴格訓練,會以中立的態度主持仲裁。仲裁是以保密和非公開的形式進行的。由於仲裁過程相對法庭程序較為簡單,故更快捷及省錢。仲裁裁決不僅對雙方當事人是最終並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更可於國際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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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如何知道委派給我的仲裁員是稱職的?

    調解中心仲裁員名單上的所有仲裁員均經過嚴格專業訓練,他們均須對金融事務擁有應有知識和經驗,並且有能力仲裁任何金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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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申請仲裁服務時,我須遞交甚麼文件?

    閣下須向本中心遞交書面《仲裁通知書》、陳述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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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仲裁服務收費是多少?

    根據《職權範圍》(2018年1月),如果申索金額為港幣一百萬元或以下的爭議,以仲裁方式處理,合資格申索人須繳付港幣五千元及金融機構須繳付港幣二萬元作為「只審理文件」仲裁費用;如親身出席聆訊,每方須額外繳付港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所有費用,一經繳付,不予退還。就金額超過港幣一百萬元的爭議,詳情請參閱本中心《職權範圍》(2018年1月)的收費表。

    (港幣) 

    申請人/
    合資格申索人

    金融機構

    查詢

    不收費

    不適用

    遞交申請表

    200元

    不適用

    仲裁申索金額上限為1,000,000元

    每宗個案

    每宗個案

    - 只審理文件

    5,000元

    20,000元

    - 親身出席聆訊(除上述”只審理文件”收費外)

    12,500元

    12,500元

    合資格申索人首次知悉損失的日期發生於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申索,請參閱《職權範圍》(2014年2月) 的收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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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可否對仲裁裁決作出上訴?

    仲裁裁決對閣下及有關金融機構均是最終及具約束力的決定。 閣下只可以就法律觀點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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